第三章 各得其所 各安其分
要想理解日本人,首先必须弄清他们的“各得其所”(或“各安其分”)这句话的含义。(“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安其分”,亦作“适应其分”。1942年日本制定《大东亚建设的基本纲领》时,企画院总裁铃木贞一对“分”的解释是:有“指导国”(日本)与“一般国”之分;“一般国”中又有“独立国”与“被保护国”之分。“被保护国”应当并入对其“保护之国”。同年,日本外务省情报局长尻田爱义在《大东亚新秩序之原理》一文中的解释是:亚洲各民族应以日本为“本家”,把自己作为“分家”,彻底消灭自己的民族观念。——译者)他们对秩序、等级制的信赖,与我们对自由平等的信仰有如南北两极。在我们看来,对等级制赋予正当性,把它作为一种可行的社会结构是非常困难的。日本人对等级制的信赖建立在对人与其同伙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持的整个观念之上,必须对他们的民族习俗,诸如家庭、国家、宗教信仰及经济生活等作一番描述,我们才能了解他们对生活的看法。
正如对国内问题的看法一样,日本人对国际关系的全部问题也都是用等级制这种观念来看待的。在过去的十年间,他们一直把自己描绘成高踞于国际等级制的金字塔的顶端,现在,这种地位虽已被西方各国所取代,但他们对现状的接受,仍然深深植根于等级制观念。日本的外交文件一再表明他们对这一观念的重视。1940年日本签订的日德意三国同盟条约(日德意三国军事同盟条约:1940年9月27日签订。条约明确划分统治权:日本承认德意对欧洲的“领导地位”,德意承认日本对“大东亚”的“领导地位”。——译者)前言中说:“大日本帝国政府、德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确信,使世界各国‘各得其所’乃持久和平之前提……”天皇在此条约签订时所发的诏书再次谈及此点。诏书说:弘扬大义于八纮,缔造神舆为一宇,实我皇祖皇宗之大训,亦朕夙夜所眷念。今世局动乱不知胡底,人类蒙祸不知何极。朕所轸念者,惟在早日勘定祸乱,光复和平……兹三国盟约成立,朕心甚悦。唯万邦各得其所,兆民悉安其业,此乃旷古大业,前途尚遥……(据日译本日文翻译。——译者)
在偷袭珍珠港的当天,日本特使向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递交的声明中,也极为明确地提到这点:……使万邦各得其所乃帝国坚定不移之国策……与上述使万邦各得其所之帝国根本国策背道而驰,帝国政府断然不能容忍。
这一备忘录是针对数日前的赫尔备忘录而发的。赫尔在备忘录中强调了美国所尊重的最基本的原则,恰如等级制之于日本。赫尔国务卿提出了四项原则,即:各国主权及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信赖国际合作及和解;平等的原则。这些都是美国人信奉平等及不可侵犯的权利的主要之点,也是我们认为不仅在国际关系中,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须同样遵循的准则。平等,对美国人而言,是指盼一个更美好世界的最崇高、最道德的基础。对我们来说,它意味着拥有不受专制压迫、不受干涉、不受强制的自由;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人都有改善自己生活条件的权利。这就是当今世界正在有组织地实现的基本人权的基石。即使在我们自己破坏这一原则时,我们也支持平等的正义性;我们以极大的义愤向等级制宣战。
这是美国人建国以来始终如一的观点。杰弗逊把这个原则写入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杰弗逊等起草,1776年7月4日美国十三州议会通过。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生命权、自由权等“不可让渡的权利”。全世界各民族“独立平等”。——译者)另外,写入宪法之中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指1971年12月15日成立的十条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总称“权利法案”。其内容是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包括信教、言论、集会的自由;人身、住宅、财产不受侵犯;要求申冤以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译者)也以此为基础。一个新国家的公开文件中写的这些正式词句之所以重要,正因为它们反映了这个大陆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生活方式,一种不同于欧洲人的生活方式。有一份重要的关于美国的国际报道文献,这就是年轻的法国人阿列克斯·托克维(Alexis de Tocqueville)于1830年代初期访问美国后所写的有关平等问题的著作。(指Alexis de Tocqueville: 《De la Démocratie Amérique》(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日译者 中译者按:我国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译本。上卷综论北美、美国人、美国宪法等概况。下卷分论美国民主对美国人智力活动、情感、民情、政治、社会的影响。——译者)他是一位聪明而又敏锐的观察家,能够在美国这个陌生的世界发现许多优点。美洲大陆对他来讲,完全是另一个世界。年轻的托克维是在法国贵族社会中长大的,在当时仍很活跃并有影响力的人士的记忆中,这个贵族社会先是受到法国大革命的震撼和冲击,继之而来的则是新的猛烈的《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组织编定、1804年3月颁布实施,是最早的系统成文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其中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制并不受侵犯、契约自由等,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律”(恩格斯语)。其后相继颁布《商法典》、《刑法典》。——译者)。他高度评价新奇的美国生活秩序,并且表现了宽容态度。但他是从法国贵族的观点来观察的。他的书对旧世界报道了即将来临的新事物。他相信,美国是人类发展的前哨,这种发展也将发生在欧洲,尽管会有些差异。
因此,他对这个新世界作了详细的报道。认为只有在这里,人们才真正认为彼此平等。他们的社会交往建立在一个新的、安适的基础之上。人们都以平等身份交谈。美国人从不拘泥于等级的礼节等枝叶小节,既不要求别人有这些礼节,也不对别人施予这些礼节。他们喜欢说的是,自己没有受任何人的恩惠。那里没有古老贵族式的或是罗马式的家族。在旧世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等级制消失了。他说,这些美国人信奉的就是平等,除此以外几乎别无可信,甚至对自由,当他们另有所思时,实际上会有所忽视,而平等则是身体力行的。
通过外国人的眼睛,描述一个多世纪以前的我们祖先的生活,美国人读了以后是深受鼓舞的。在我国,尽管有了许多变化,但基本轮廓未变。读了这部著作,我们认为,1830年的美国已经是我们所了解的美国。在这个国家里,过去有,现在也仍然有像杰弗逊时代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5—1804),美国联邦党领袖之一。历任华盛顿的秘书和参谋、财政部长、军队检察长等职。1804年与副总统艾伦·伯尔决斗,重伤致死。——译者)那样的偏爱贵族式社会秩序的人。但即使汉密尔顿之流也承认,在这个国度中,我们的生活方式绝非贵族式。
因此,在珍珠港事件前夕,我们对日本所宣布的,作为美国太平洋政策基础的这些最高伦理基础,也是说出了我们最信奉的原则。我们确信:沿着我们所指的方向前进的每一步都将改善这个仍不完善的世界。而日本人宣布其信奉“各得其所”的信念时,也是根据其社会经验所培育的生活准则。多少世纪以来,不平等已成为日本民族有组织的生活准则,既是最容易预计,也是最广泛被接受的。承认等级制的行为对他们来说就像呼吸一样自然。不过,这还不是一种简单的西方式权威主义。行使统治权的人也好,被他人统治的人也好,都按照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传统来行事。现在日本人承认美国权威处于等级制的最高位置,我们就更有必要对他们的习惯有最清晰的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地描绘出,他们在现时情况下将采取的行动方式。
尽管日本近年来西方化了,它依然是个贵族社会。人们每一次寒暄,每一次相互接触,都必须表示出双方社会距离的性质和程度。每当一个日本人向另一个日本人讲“吃”或“坐”时,都必须按对方与自己亲疏的程度,或对方的辈分,使用不同的词汇。“你”这个词就有好几个,在不同的场合必须用不同的“你”;动词也有好几个不同的词根。换言之,日本人像许多其他太平洋上的民族一样,有“敬语”,在使用时还伴有适当的鞠躬和跪拜。所有这些动作都有详细的规矩和惯例。不仅要懂得向谁鞠躬,还必须懂得鞠躬的程度。对某一个主人来讲是十分适度的鞠躬,在另一位和鞠躬者的关系稍有不同的主人身上,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无礼。鞠躬的方式很多,从跪在地上、双手伏地、额触手背的最高跪拜礼,直到简单的动动肩、点点头。一个日本人必须学习在哪种场合该行哪种礼,而且从孩提时期起就得学习。
不仅等级差别要经常以适当礼仪来确认(虽然这是极重要的),性别、年龄、家庭关系、过去的交往等都必须考虑在内。甚至在相同的两个人之间,在不同情况下也要表示不同程度的尊敬。一个老百姓对其密友可以无须鞠躬行礼,但如果对方穿上军服,那身穿便服的朋友就必须向他鞠躬。遵守等级制是一种艺术,要求平衡多种因素,在特定情况下,这些因素有些可以相互抵消,有些则反而增强。
当然,也有相互之间不太拘泥礼节的人。在美国,这是指各自家庭生活圈子里的人们。当我们回到自己家中时,就会把一切形式上的礼节都抛掉。但是在日本,恰恰要在家里学习礼仪并细致地观察礼仪。母亲背着婴儿时就应当用手摁下婴儿的头,教婴儿懂礼节。幼儿摇摇晃晃会走时,要学的第一课就是学习尊敬父兄。妻子要给丈夫鞠躬,孩子要给父亲鞠躬,弟弟要给哥哥鞠躬;女孩子则不论年龄大小,要向哥哥和弟弟鞠躬。鞠躬并不是徒具形式。它意味着:鞠躬的人原打算自己处理的事,现在则承认对方有权干预;受礼的一方也承认要承担与其地位相应的某种责任。以性别、辈分以及长子继承等为基础的等级制,是家庭生活的核心。
不言而喻,孝道是日本和中国所共有的崇高的道德准则。中国人关于孝道的阐述早在六、七世纪之间就伴随着中国的佛教、儒教伦理学以及中国的世俗文化传入日本。但是,孝道的性质则不可避免地有所改动,以适应日本家庭的不同结构。在中国,甚至现在,一个人仍然必须对其大宗族尽忠。这个大宗族可能有成千上万个成员,宗族对全体成员拥有裁决权,并受到这些成员的支持。当然,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但在大部分地区,一个村庄的居民大抵同属一个宗族。中国人口有四亿五千万之多,但只有470个姓氏。同一姓氏的人,多少都承认彼此是同宗。某一地区的居民,可能全部同属一个宗族。而且,远离家乡、住在城市里的家庭也可能与他们是同宗。像广东那种人口稠密的地区,宗族成员全部联合起来,经营、维持着壮观的氏族宗祠,并在祭祖的日子里,共同向同一远祖所繁衍的数以千计的祖宗牌位行礼致祭。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财产、土地和寺院,并设有基金以资助有前途的宗族子弟学习。它联系并了解散在各地的成员,每十年左右刊印一次经过认真增订的族谱,记载有权分享祖宗恩惠者的姓名。它有世代相传的家规,当宗族与当局意见不一时,甚至可以拒绝把本族犯人交给当局。在封建帝制时期,这种半自治性质的大宗族共同体,只是偶尔在名义上受国家管理,那些由不断更迭的政府所指派的、逍遥自在的官员,在这个地区乃是外人。
在日本,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直到十九世纪中叶,只有贵族和武士家族可以使用姓氏。姓氏是中国宗族制度的根本,没有姓氏或相当于姓氏的东西,宗族组织就发展不起来。在某些宗族中,族谱就是这种相当于姓氏的东西之一。但在日本,只有上层阶级持有族谱,而且那种族谱的记录,就像“美国革命妇女会”(Daughters of American Revolution)(1890年在华盛顿建立。会员限于参加独立战争者的后裔。——日译者)一样,是从现在活着的人追溯上去的,而不是由古至今地列举始祖所传的后裔。这两种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加之,日本是封建国家。尽忠的对象并不是宗族大集团,而是封建领主。那个领主是当地的主君,这和中国那种任期短暂的官员显然不同,后者在这一地区始终是外人,两者相差很大。在日本,重要的在于这个人是属于萨摩藩,还是属于肥前藩。(萨摩藩:今九州鹿儿岛县。肥前藩:今九州佐贺县。——译者)一个人的联系纽带就是他所属的藩。
使氏族制度化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在“神社”或“圣所”祭拜远祖或是氏族神(氏族神:氏族祖先之神和氏族保护神,亦称氏神。——译者)。这类活动,日本那些没有姓氏和族谱的“庶民”也能参与。但日本却没有祭祀远祖的仪式。在“庶民”参与祭祀的神社里,村民们集中在一起,无需证明他们同出一祖。他们被称作是该神社祭神的“孩子”(日文称“氏子”。——日译者)。其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他们住在这位祭神的封地上。如同世界各地的村民一样,这些祭拜者——村民们,由于世代定居,彼此当然有着亲戚关系,但并不是出自一个共同祖先的亲密的氏族集团。
与神社不同,对祖先的崇拜是在家庭房间里的“佛坛”上进行的,那里只设立六七个最近去世的亲属灵牌。在日本所有社会阶层中,人们每天都在这种佛坛前祭祀着至今怀念的父、母、祖父母以及一些近亲,并供上食品。佛坛上供奉的是类似墓碑的灵牌。曾祖父、曾祖母的墓碑上的文字即使已经无法辨认,也不再重新刻写,三代以前的墓地甚至会被迅速淡忘。日本的家族联系淡薄得几乎接近西方,也许与法国的家族最相近。
因此,日本的“孝道”只是局限在直接接触的家庭内部。充其量只包括父亲、祖父,以及伯父、伯祖父及其后裔,其含义就是在这个集团中,每个人应当确定与自己的辈分、性别、年龄相适应的地位。即使包容较大集团的豪门望族,其家族也会分成独立的支系,次子以下的男孩必须另立门户,成为“分支”。在这个狭小的、直接接触的集体之内,要求“各安其分”的规定十分细密。直到长者正式引退(隐居)之前,对他必须严格服从。甚至在今天,一个拥有几个成年儿子的父亲,在他自己的父亲尚未隐退以前,无论干什么都必须请示年迈的祖父,取得允许。哪怕孩子已经三四十岁了,父母还是要一手包办他们的婚姻。父亲作为一家的男性之长,用餐时他首先举箸,沐浴时也是他首先入浴,全家人向他毕恭毕敬地行礼,他则只需点头受礼。在日本有一则流传极为广泛的谜语,用我国的解谜形式(Conundrum form)来翻译则是:“为什么儿子向父母提意见就像和尚要求头上蓄发一样?”(佛教僧侣必须受剃度)答案是:“不管怎么想,绝对办不到。”
“各安其分”不仅意味着辈分差别,而且意味着年龄差别。日本人在表述极端混乱的秩序时,常说“非兄非弟”(Neither elder brother nor younger brother肯定是“兄たり难く弟たり难し”(为兄难,为弟亦难)的译语,作者当系误解原意。——日译者),就像我们说的:“既非鱼又非鸟”(neither fish nor fowl)。在日本人看来,长兄应该如鱼得水那样地保持其长兄的性格。长子是继承者。旅游者们谈到“日本的长子自幼就学会一套责任不凡的气派”。长子拥有与父权相差无几的特权。在过去,弟弟肯定不久就会成为依赖长子的人。现在,特别是在农村和乡镇,按古老规矩而留在家中的是长子,次子和三子也许进入广阔天地,受到更多的教育,取得更多的收入。但古老的等级制仍十分牢固。
甚至在现今政治论坛上,传统的兄长特权在大东亚政策的讨论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1942年春天,陆军省一个中佐发言人就共荣圈问题作了如下的发言:“日本是他们的兄长,他们是日本的弟弟。这一事实要使占领地区的居民们家喻户晓。对当地居民过多体恤会在他们心理上造成一种滥用日本好意的倾向,以至对日本的统治产生不好的影响。”换言之,什么事对弟弟有益,这要由哥哥来决定,并且在强行做这类事时不能“过分体恤”。
不论年龄大小,一个人在等级制中的地位取决于是男性还是女性。日本妇女走路时要跟在她丈夫身后,其社会地位也比丈夫低。即使他们穿上西服,和丈夫并肩而行,进门时走在丈夫前面,一旦换上和服,就仍然退到后面。在日本家庭中,女孩子只能静静地眼看着礼品,关怀和教育费全被兄弟占有。即使有几所为青年女性开设的高等学校,那里的课程重点也是放在教导礼仪和举止规范上,在智力训练上根本没法与男性学校相比。有一位女校的校长对该校中上流家庭出身的学生讲到应该学一点欧洲语言时,其理由是希望她们将来可以把丈夫们用的书,掸去灰尘,正确地插入书架。
尽管如此,日本妇女与其他亚洲大部分国家相比,还是拥有很大的自由,而且这也不单纯是日本西化的一种现象。她们从未像中国上层妇女那样缠足。她们可以自由进出店堂,在大街上行走,无须将自己隐藏在深闺里,这使印度妇女惊羡不已。在日本,妻子掌管全家的采购和金钱。钱财短缺时,她必须挑选什物,送进当铺。使唤佣人的是主妇,她对儿子婚姻有很大的发言权。当了婆婆以后更是一手掌管家务,仿佛她前半生从未当过唯命是从的媳妇。
在日本,由辈分和性别造成的特权是很大的。但是,行使这一特权的人与其说是独断专制者,毋宁说是受托者。父亲或兄长要对全体家庭成员负责,包括活着的、去世的,以及将要出生的。他必须作出重大决定并保证其实行。不过,他并不拥有无条件的权力。他的行动必须对全家的荣誉负责。他必须使儿子及弟兄们能牢记该家族的遗产,包括精神遗产和物质遗产,并要求他们不辜负家产。即使是一个农民,也是祈求祖先保佑他的高尚责任。他所属的阶级地位越高,对家族的责任就越重。家族的要求高于个人的要求。
遇到重大事件时,不论门第如何,家长都要召集家族会议,在会上加以讨论。例如,一个有关订婚的会议,家族成员可能会从老远的地方赶来参加。作出决定的过程并不因人而有轻重。一位妻子或弟弟的意见也可能有决定性影响。户主倘若无视众人意见,独断专行,则将使自己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当然,会上作出的决定对被决定命运的本人可能很难从命。但是,那些从来一直服从家族会议决定的长辈,会毫不让步地要求晚辈像他们自己当年一样服从。他们这种要求背后的约束力,与普鲁士那种在法律上和习惯上所给予父亲对妻子儿女的专横权力是非常不同的。其强制性并不因此而稍弱,但效果则不同。日本人在家庭生活中并不学习尊重专制权力,也并不轻易地养成对专制权力屈服的习惯。无论那种要求多么苛刻,家族意志是以全体成员都关心的名义,亦即以这种最高价值来要求服从,以一种共同忠诚的名义来要求服从的。
每个日本人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学习等级制的习惯,然后再将所学到的这种习惯运用到经济生活以及政治等广泛领域。他懂得一个人要向“适得其所”的人表示一切敬意,不管他们在这个集团中是否真正具有支配力。一位受妻子支配的丈夫或者受弟弟支配的哥哥,在正式关系上是照样受妻子或弟弟尊重的。特权之间的外观界限不会因为有某人在背后操纵而受到破坏;表面关系也不会为了适应实际支配关系而有所改变;它依然是不可侵犯的。这些,有时甚至会给不拘正式身份而运用实权的人带来某种策略上的方便。因为,这样会较少引起别人的攻击。日本人通过家庭生活的经验懂得,作出一种决定,其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整个家族确信此决定能够维护家族的荣誉。这种决定并不是恰巧处于家长地位的专制者随意强加的命令。日本的家长更像一位物质和精神财产的管理人,这些财产对全体成员都非常重要,要求他们把个人意志从属于它的要求。日本人反对用武力威胁,但并不因此而减弱对家族要求的服从,也不会因此而对有特定身份的人降低敬意。即使家族中的年长者极少可能成为强有力的独裁者,家族中的等级制也仍然能维持。
上述关于日本人家族等级制的粗浅介绍,对于在人际关系上有不同标准的美国人来说,远不能使他们理解日本家族中那种公认的强有力的感情纽带。日本家族中有一种相当牢固的凝聚性,这种凝聚性如何获得,这是本书研究的课题之一。要想了解他们在政治、经济生活等广泛领域中等级制的要求,首先要认识他们如何在家庭中透彻地学习这种习惯。
日本人生活中的等级制习惯,在阶级关系上像在家族中一样地强烈。在整个历史上,日本一直是个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一个有几个世纪等级制习惯的民族,既有其重大的长处,也有其重大的短处。在日本,等级制一直是日本有文字历史以来生活中的准则,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那时,日本已经从无等级的中国吸取生活方式,使之适应其自身的等级制文化。在七到八世纪时,日本的天皇及其宫廷已经着手用日本使节赞叹不已的中国高度文明习俗来充实日本。他们以无与伦比的巨大精力进行这项事业。在那以前,日本连文字都没有。七世纪时,日本采用了中国的表意文字来记述它自己那种与中国完全不同的语言。在那以前,日本有一种宗教,四万个神祇镇守山岳、村庄,给人们赐福。这种民间宗教历经无数变迁,延续至今,成了现代的神道。七世纪时,日本从中国全盘引进佛教,作为“保护国家的至善”(George Sansom, Japan: A Short Cultural History, p.131.所引奈良时代编年史中语。日文是:圣武天皇在陆奥国,黄金出,乃下诏曰:“闻佛言,护国者必胜”云云。——日译者)。在此以前,不论官方还是私人,日本都没有巨大的永久性建筑。于是,天皇仿照中国的京城建造了新的奈良城。日本各地还仿照中国式样,建造了许多壮丽的佛教伽兰(寺院)和僧院。天皇采用了使节们从中国学来的官阶品位和律令。在世界历史上,很难在什么地方找到另一个自主的民族如此成功地有计划地汲取外国文明。
不过,日本从一开始起就未能复制中国那种无等级的社会组织。日本所采纳的官位制,在中国是授给那些经过科举考试合格的行政官员的;在日本却授给世袭贵族和封建领主。这些就成了日本等级制的组成部分。日本不断被分裂成许多半独立的藩国,领主们经常嫉妒对方的势力,许多社会习俗也都与领主、家臣、侍从的特权有关。无论日本如何坚持不懈地从中国输入文化,却终究未能采纳足以取代其等级制的生活方式:例如,中国的官僚行政制度以及把各种身份、职业的人联合到一个庞大宗族之中的中国式宗族制度。日本也未能接受中国那种世俗皇帝的观念。日语中称皇室中的人为“云上人”,只有这个家族的人才能继承皇位。中国常常改朝换代,日本却一次也没发生过。天皇不可侵犯,天皇本人是神圣。天皇及其宫廷大臣们把中国文化引进日本,却绝对想不到中国在这些方面是怎样安排的,也绝对想不到他们作了多大改动。
因此,尽管日本从中国输入了各种文化,但这些新的文明只不过为此后几百年间世袭领主与家臣之间的冲突,即争夺统治权开辟了道路。八世纪末叶,贵族藤原氏掌握了大权,把天皇赶到后台。后来,封建领主们反对藤原氏的统治,整个日本陷入内战。群雄之中,著名的源赖朝(源赖朝(1147—1199):镰仓幕府(1185—1333)第一代将军。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武家政权”(武士政权)创立者。镰仓:地名。将军:参阅第28页注15。幕府:原为将军的营帐。此后指将军的政厅,实为全国最高政权机构。——译者)征服了所有的对手,在“将军”这个古老的军事头衔下成了全国的实际统治者。“将军”的全称是“征夷大将军”,像日本的通例一样,只要源赖朝的子孙能够控制其他封建领主,这个称号就由源氏家族世袭。天皇已徒具虚名,他的重要性仅在于将军必须接受他的象征性的封赐。他没有丝毫行政权力。实际权力掌握在幕府手中,它以武力来对付不肯服从的各地领主,以保持自己的统治。每个封建领主,即“大名”,都有自己的武装家臣,即“武士”。这些武士完全听从大名,在动乱的年代中,他们时刻准备着向敌对的大名或最高统治者将军的“位置”挑战。
公元十六世纪时,内乱成了流行病。经过几十年的动乱之后,伟大的武将德川家康(德川家康(1542—1616):江户幕府第一代将军(1603—1605)。江户幕府:亦称“德川幕府”(1603—1867)。江户,今东京。——译者)击败所有敌手,于1603年成了德川幕府的第一代将军。德川家族世袭将军职位约二百六十年,直到1868年,天皇与将军的“双重统治”被废除,近代时期开始,德川政权才宣告结束。漫长的德川时代在许多方面都是日本历史上最值得重视的时期之一。它在日本国内维持了一种武装和平,直到最后崩溃,有效地实施了为德川氏政治目的服务的中央集权制。
德川家康曾面临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也未找出一个容易解决的办法。一些强藩的藩主曾在内战中反对他,直到最后惨败才归顺。这就是所谓“外样”(即旁系大名)。他允许这些大名继续控制自己的领地和家臣。在日本的封建领主中,这些大名在其领地上也确实继续享有最高的自治权。但是,德川家康却不让他们享有德川家臣的荣誉,不准他们在幕府担任任何重要职务。重要职务全保留在“谱代”(嫡系大名),即内战中拥护德川家康者的手中。为了维持这一困难的政局,德川家康的策略是防止藩主(即大名)积蓄力量,防止任何可能威胁将军统治的联合。德川氏不仅没有废除封建体制,而且,为了维持日本的和平和德川氏的统治,还极力加强这一体制,使之更加巩固。
日本的封建社会划分为复杂的阶层。每个人的身份都是由世袭固定的。德川氏巩固了这种制度,并且对各阶层成员的日常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每一户的家长必须在门口张贴有关其阶层地位和世袭身份的标志。他的衣着、食物,以及可以合法居住的房舍,都要依照世袭身份的规定。在皇室和宫廷贵族(公卿)之下,日本有四个世袭等级,其顺序是士(武士)、农、工、商。其下还有贱民。贱民中人数最多、最为人所知的是“秽多”,即从事各种污秽职业的人。他们是清道夫、掩埋死囚者、剥取死兽皮及鞣制者等。他们是日本的“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s),更准确地说,他们根本不算人,因为,甚至通过他们居住部落的道路也不计入里程,仿佛这块土地及其居民根本不存在。这些人生活极为贫困,虽准许他们从事所批准的职业,却被排斥在正式社会组织之外。
商人的地位仅在贱民之上。不管美国人何等惊诧,这却是一个封建社会中的高度现实。商人阶级总是封建制度的破坏者。商人一旦受到尊敬而繁荣,封建制度就会衰亡。十七世纪时,德川氏颁布了世界上任何国家所未有过的严峻的锁国令(锁国令:指1612—1613年宣布禁止基督教以后不断加强的,严禁擅自对外交通和贸易、禁止日本船只出海,禁止海外日本人归国的一系列禁令。1633年至1639年更5次连续发布禁令,除严禁基督教、不准日本人出海外,并规定:除朝鲜、中国(明朝)和荷兰三国在指定地点与幕府进行有限贸易外,禁止其他一切外国船只前来日本。1641年,将平户的荷兰商馆迁至长崎口外的出岛。“锁国体制”延续200多年,直至1853年在美国威迫下“开国”。——译者),从根本上铲除了商人的基础。日本曾经在中国和朝鲜的整个沿海地区进行海外贸易,商人阶层随之必然发展。德川氏规定,凡是建造或驾驶超过一定大小的船只者,都要处以极刑,以阻遏这种趋势。被准许建造或驾驶的小船,既不能航行到大陆,也不能运输商品。国内贸易也受到严格限制,各藩藩界均设有关卡,严格禁止商品进出。另有一些法律规定商人社会地位低下。《奢侈取缔令》(“奢侈取缔令”:指德川幕府不断发布提倡节约、禁止奢侈的文告法令。主要是强制压低农民、商人的生活水平,严禁超越身份的消费行为。典型的文件是1649年(庆安二年)发布的“庆安御触书”,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劳动作息等都作了苛刻的规定。财政危机时尤为频繁。例如:1789年3月发布禁奢令,5月又发布俭约令。——译者)中规定了商人的穿戴、雨伞以及在婚丧时的费用限额。商人不能和武士住在同一区域内。法律不保证他们可以免受特权阶层——武士之刀的凌辱。德川氏企图把商人永远置于卑贱地位的政策,在货币经济中无疑要失败,而当时日本正是靠货币经济运转的。但德川氏却试图这样干。
维持封建社会安定的是武士和农民两个阶级,德川幕府把他们分别冻结起来。在德川家康平定天下之前,伟大的名将丰臣秀吉(丰臣秀吉(1536—1598):安土桃山时代(1513—1610)武将。原为织田信长(1534—1582)部下,后剪灭群雄,于1590年统一日本。推行“检地”(清查丈量土地)、“刀狩”、“兵农分离”和“身份统制”。——译者)已经用著名的“刀狩令”(“刀狩令”:1588年颁布,强制收缴农民所持有的刀弓火枪等一切武器,令农民“唯持农具,今生来世,子子孙孙,专务耕作”。——译者),完成了这两个阶级的分离。他收缴了农民的武器并规定只有武士才有佩刀的特权。武士再不能兼作农民、工匠或商人。即使身份最低的武士也不能合法地从事生产,他成了寄生阶级中的一分子,每年从农民的赋税中抽取年贡米作为俸禄。大名把征收的谷米按份额分给每个武士家臣。武士无须考虑生活来源,他完全成了仰赖领主者。在日本历史的早些时期,封建大名与手下武士之间的牢固纽带,是在各藩国之间兵连祸结的战争中结成的。在天下太平的德川时代,这种纽带变成经济性的了。日本的武士与中世纪欧洲的骑士不一样,既不是拥有领地和农奴的小首领,也不是有钱的士兵。他们是依靠俸禄来生活的人,其俸禄额在德川初年就按照其家格的高低决定了。俸禄并不富裕,根据日本学者估计,整个武士阶级的平均俸禄与农民所得相差无几,只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Herbert Norman, Japan's Emergence as a Modern State(日译本题为《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p.17, n.12,中译本译作《日本维新史》,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译者)对武士家族来说,如果几个继承人分享这点俸禄,那就伤脑筋了。结果,武士就限制自己的家族规模,对他们来讲,最令人难堪的就是威望取决于财富和外观,所以,他们的信条是,俭朴乃最高的美德。
武士和其他三个阶级,即农、工、商之间有一条巨大鸿沟。后三个阶级是“庶民”,而武士则不是。武士的佩刀不单纯是装饰,而是其特权和阶级的标志。他们对庶民有使用佩刀的权利。这在德川时代以前就已经形成传统。德川家康所颁布的法令中规定:“对武士无礼,对上级不逊的庶民,可立刻斩杀”(《家康遗训百条》内云:“士乃四民之长,农工商辈对士不得无礼。无礼,即心中无士也。对心中无士者,士不妨击之。”又,宽保三年《御定书百条》中亦规定:虽对步卒无礼,不得已而杀之,经审核后属实者亦无妨。——日译者(定:永世之定法。——译者)),这也只不过是确认旧的习惯。他根本没有考虑到要在庶民与武士阶级之间建立相互依存的关系,他的政策建立在严格的等级规定上。庶民阶级和武士阶级都归大名统率,并直接与他联系。这两个阶级各处于不同的阶梯之上,每个阶梯又各有一套从上到下的法令、规则、统治和相互义务。两个阶梯之间的人有不可逾越的距离。有时出于形势,两个阶级之间需要一再架起桥梁,但这毕竟不是这一体系本身所固有的。
在德川时代,武士已不仅舞刀弄剑,他们日益成为藩主财产的管理人及各种风雅艺术的专家,如古典的能乐(能乐:日本“艺能”之一。总指“能”和“狂言”,单指“能”。“能”在中世纪受武家和寺院的培植而发展。由“能乐师”戴假面具演出,重“幽玄”,以“观世座”的观阿弥(1333—1384)、世阿弥(1363—1443)父子为代表。——译者)、茶道(茶道:以禅品茶,“茶禅合一”,修养身心。室町时代(1336—1573)村田祖光创立。织丰时代(1573—1600)盛行,以千利休(1522—1591)为代表。其后分为里千家、表千家、武者小路千家(“三千家”)。——译者)等。所有文书均由他们处理,藩主的谋略也靠他们的巧妙手腕来实施。两百年的和平是一段很长的岁月,个人舞刀弄剑的机会非常有限。就像商人不顾严格的等级规定而发展了追求舒适高雅的城市生活方式一样,武士虽然也时刻准备拔刀应战,但也发展了各种风雅艺术。
关于农民,法律上虽无明文保障他们免受武士欺凌及强加的沉重年贡和各种限制,但仍有某些安全保障。农民对农田的所有权受到保护,而在日本,有土地即有威望。德川统治时期禁止土地永久转让。(即“田畑永代买卖禁止令”:1643年发布,违者买卖双方和担保人均投狱,已死者其子受刑。然而,农村危机迫使贫困农民抵押土地,此法令逐渐成为具文。明治维新后废除(1872)。——译者)与欧洲封建主义不同,这条法律并非保障封建领主而是为了保障每个耕作者的利益。农民拥有一种他所珍视的永久权利,在耕作土地时,就像今天他们的后裔在稻田里一样地不辞辛苦。尽管如此,农民仍然是养活整个上层寄生阶级的阿特拉斯(Atlas:希腊神话中的擎天神,是泰坦巨人神(Titanics)的一族。——译者)。这个寄生阶级大约二百万人左右,其中包括将军的政府、大名的机构、武士的俸禄等。他们要交实物税,也就是要将一定比例的收获量上缴给大名。同样是水稻农业国,暹罗的传统赋税是百分之十,而德川时代的日本则是百分之四十,实际交纳的还要高。在有些藩中高达百分之八十。此外,还经常有强迫徭役和无偿服务,消耗农民的精力和时间。同武士一样,农民也限制自己的家庭规模。整个德川时代,日本全国人口总数几乎是停滞的。在一个长期和平的亚洲国家,这样停滞的人口统计数字足以说明那个时期的统治状况。不论是靠年贡生活的武士,还是生产者阶级,这个政权对两者都实行了斯巴达式的严格限制,但在每个下属与其上级之间也有相对的可依赖性。人们都很清楚自己的义务、特权及地位。如果这些受到损害,最贫困的人也会提出抗议。
即使处于极度贫困,农民也进行过反抗,不仅对封建领主,而且也对幕府当局。德川氏统治的二百五六十年间,此类农民起义不下一千次。其起因并非由于“四公六民”的传统重赋,而是抗议累增的赋税。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们成群结队涌向藩主,但请愿和裁判的程序则是有秩序的。农民们写好请求匡正苛政的请愿书,递呈藩主内臣。如果请愿书被内臣扣压,或者藩主置之不理,他们便派代表去江户把状子呈送给幕府的将军。在一些有名的起义中,农民在江户城内的大道上拦截幕府高官的乘舆,直接呈递状子以保证不致被扣压。尽管农民呈递状子要冒极大风险,但幕府当局收到状子后则立即审查,其判决约有半数对农民有利。(据Borton, Hugh, Peasant Uprising in Japan of Tokugawa Period(博顿、休合著:《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民起义》),日本亚洲学会丛刊(Transactions of the Asiatic Society of Japan),第2辑,第16种,1938年刊。)
然而,幕府对农民请求所作的判决并没有满足日本对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农民的抱怨可能是正当的,国家尊重他们也是可取的。但是,农民起义领袖则已侵犯等级制的严峻法令。尽管判决对农民有利,可是农民起义者已经破坏了必须忠贞这一基本法律,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他们要被判处死刑,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正确。甚至农民们也承认这种无法逃脱的命运。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他们的英雄,人们聚集刑场,起义领袖被投入油锅、被砍头或被钉上木架,农民群众目睹行刑也绝不暴动。这是法令,是秩序。他们可以在事后建祠,奉之为殉难烈士。但对于处刑,他们却认为这是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等级制法令的核心,必须接受。
简而言之,德川幕府历代将军都力图巩固各藩的等级结构,使每一个阶级都依靠封建领主。大名在每个藩中居于等级制的最高地位,对其属下可以行使特权。将军在行政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控制大名。他采取一切手段防止大名之间结盟或推行侵犯计划。各藩藩界设有哨所关卡,查验过往行人,严禁“出女入炮”,以防止大名私运妇女出境或偷运武器入境。(据诺曼(Herbert Norman)著《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67页注3,所谓禁止“出女入炮”,是指禁止大名私送妻妾出江户、私运武器入江户。——日译者)非经将军许可,大名不能联姻,以防止导致任何政治联盟的危险。藩与藩之间的通商也受到阻碍,甚至彼此之间不能架桥。另外,将军还派出许多密探了解各地大名财政收支,一旦某一藩主金库充盈,将军就会要求他承担耗费资财的土木建筑工程,以使其财政状况降至原来水平。各种规定中最有名的一项就是,每年之中,大名必须在京城(江户)住上半年,当其返回自己领地时,也必须把自己的妻子留在江户(东京),作为将军手中的人质。幕府就是如此费尽心机,以确保自己的权势,并加强它在等级制中的统治地位。
当然,将军并不是这一等级制拱桥中的拱心石,因为他是奉天皇之命来掌握政权的。天皇和他的宫廷世袭贵族(公卿)被迫隐居在京都,没有实际权力。天皇的财政来源甚至低于最小的大名,甚至宫廷的一切仪式也由幕府严格规定。尽管如此,即使有权有势的德川将军,也没有丝毫废除这种天皇和实际统治者并列的双重统治。双重统治在日本并不是什么新奇事,自从十二世纪以来,大元帅(将军)就以被剥夺了实权的天皇的名义统治这个国家。有一个时期,职权分化更为严重,徒有其名的天皇把实权托付给一位世袭的世俗首领,后者的权力又由其世袭政治顾问(指执权。——日译者)来行使。经常有这种权力的委托和再委托。德川幕府即将崩溃的末年,培里将军(培里将军(M. C. Perry 1794—1858):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官。1853年7月8日率4艘军舰前来日本要求呈递国书。幕府被迫接受,约定一年内答复。1854年2月13日,培里再次率舰来到江户湾(今东京湾)。这一次使用的中文全衔是:“合众国钦差大臣、驻中华、日本、天竺等处海权官、本国师船提督。”幕府被迫在神奈川(今横滨)谈判、签约(“神奈川条约”):对美国开放两处港口,允许设立领事馆,给美国最惠国待遇等。日本由此“开国”、“开港”。——译者)也没料想到将军背后还有天皇。美国的第一任驻日使节哈里斯(Townsend Harris)(哈里斯(Townsend Harris 1804—1878):1852年任驻中国宁波代理领事。1855年任驻日总领事。1957年6月17日和1958年7月28日代表美国与日本签订《日美条约》(下田条约)和《日美修好通商条约》(江户条约):增加对美开放港口、允许美国人在日本内地旅行、建立教堂、与日本人自由贸易及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等。1859年升任驻日公使。——译者)于1858年和日本谈判第一个通商条约时,也只好靠自己来发现还有一位天皇。
实际上,日本人关于天皇的概念是太平洋诸岛上一再被发现的那种概念。他是神圣首领,可以参与政治,也可以不参与。在一些太平洋岛屿上,他自己行使权力;在另一些岛屿上,则将权力委托给别人。但他的人身则是神圣的。在新西兰各部落中,神圣首领是神圣不可冒犯的,以致不能亲自取食而必须由专人奉食,这奉食的汤匙都不许碰到他那神圣的牙齿。他外出时必须由人抬送,因为凡经他神圣的双脚接触过的土地都自动地成为圣地,而归神圣首领所有。他的头部尤为神圣,任何人都不可触摸。他的话可以传达到部落诸神的耳朵里。在某些太平洋岛上,如萨摩亚岛、汤加岛,神圣首领与世俗生活完全没有关系。世俗的首领掌管一切政务。十八世纪末到过东太平洋汤加岛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写到那里的政府时说,它“和日本最为相似,在那里,神圣首领是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James Wilson, A Missionary Voyage to the Southern Pacific Ocean Performed in the Years 1796、1797 and 1798 in the Ship Duff. London, 1799,(詹姆斯·威尔逊:《1796、1797、1798年乘达夫号在南太平洋布道行纪》)p.384转引自Edward Winslow Gifford, Tongan Society. (《汤加社会》)Bernice. P. Bishop Museum, Bulletin 61. Hawaii, 1929.)汤加岛的神圣首领不参与政务,却执掌宗教仪式,他要在果园中接受采下的第一颗果实并领导举行仪式,然后,人们才能吃这些果实。神圣首领去世时,讣告时要用“天堂空虚了”这种词句,并在庄严的仪式中葬入巨大的王墓。但他却毫不干预政治。
天皇,即使在政治上毫无实力,即使是所谓“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按照日本人的定义,在等级制中仍然占有一个“恰当地位”。对日本人来说,天皇积极参与世俗事务,并非衡量天皇身份的尺度。在征夷大将军统治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年代中,日本人始终如一地珍视天皇和他在京都的宫廷。只是从西方的观点看来,天皇的作用才是多余的。处处都习惯于严格的等级地位角色的日本人,却持有不同的看法。
上自天皇,下至贱民,日本封建时期的极为明确的等级制在近代日本也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从法律上宣告封建制度结束只不过是七十五年前的事(指“废藩置县”:1871年8月29日宣布实行。旧藩主一律解职,坐食俸禄。全国262个“藩”,改为261个“县”。连同明治初年所设府县,全国共3府302县。后逐步合并,1888年合并为3府42个县。——译者),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是不会在一个人的一生之间消失的。我们在下一章中将会看到,近代日本的政治家们也在审慎地计划,以求大量保存这一制度,尽管国家的目标有了根本的改变。日本人与其他独立民族相比,更加受这样一种世界所制约,在这个世界里,行为的细节规范规定得宛如一幅精密地图,社会地位是规定了的。两百多年期间,在这个世界里,法令和秩序是靠铁腕来维持的。在这期间,日本人学会了把这种繁密的等级制等同于安全稳定。只要他们停留在既知领域之内,只要他们履行已知的义务,他们是能够信赖这种世界的。盗贼得到控制,大名之间的内战受到制止。臣民如果能证明别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像农民受到剥削一样提出诉讼。这样做个人虽有风险,却是大家公认的。历代德川将军中的最开明者甚至设置了“诉愿箱”(控诉箱),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把自己的抗议投进箱中。只有将军持有打开这个箱子的钥匙。在日本,有真正的保证足以纠正侵犯性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是现存行为规范所不允许的。人们非常相信这种规范,并且只要遵守它,就一定安全。一个人的勇气和完美表现在与这些规范保持一致,而不是反抗或修改这些规范。在它宣布的范围内,它是一个可知的世界,因而在他们眼中也是一个可信赖的世界。它的规则并不是摩西十诫(Decalogue:即“摩西十诫”:一不信奉他神;二不制造偶像;三不妄呼上帝;四谨守安息日;五敬父母;六勿杀;七勿淫;八勿盗;九勿作伪证;十勿念他人之物。(见《旧约·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章)——译者)中那些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极为详细的规定:这种场合应该如何,那种场合又该如何;武士该如何,平民又该如何;兄长应该如何,弟弟又该如何;如此等等。
在这种制度之中,日本人并没有像一些生活在强力等级制统治下的民族那样,变成温良恭顺的民族。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日本各个阶层都受到某种保障。甚至贱民阶层也得到保证垄断他们的特种职业,他们的自治团体也是经当局认可的。每个阶层所受的限制很大,但又是有秩序和安全的。
日本的等级限制还具有一种诸如印度等国所没有的某种灵活性。日本的习惯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手段以调节制度,使之不致破坏公认的常规。一个人可以用好几种办法来改变他的等级身份。在货币经济下,高利贷主和商人必然会富裕起来。这时,富人就使用各种传统的方法跻身于上流阶层。他们利用典押和地租而变成“地主”。的确,农民的土地是不准转让的,但是,日本的地租非常高,因此把农民继续留在土地上对地主又是有利的。高利贷主们则住在那块土地上收取地租。这种土地“所有”权使他们在日本有钱有势。他们的子女与武士阶层通婚,他们自己也就成了绅士。
另一个变通等级制的传统方法就是过继和收养。它提供了一条“购买”武士身份的途径。尽管德川氏横加限制,但商人还是富了起来。随之,他们就千方百计让自己的儿子过继给武士当养子。日本人大多招女婿而很少收养子。入赘的女婿称“婿养子”,成为岳父的继承人。他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他的姓氏将从生父家的户籍中抹去,转入妻子家的户籍,姓妻子家的姓并和岳母一起生活。代价虽高,但获益亦不浅。富有的商人家的后代成了武士,穷困拮据的武士家庭则与富贾结成亲戚。等级制并未破坏,依然如故。但经过变通手段,为富者提供了上层等级的身份。
因此,日本的等级制并不要求只能在同一等级内部通婚。有好几种公认的手段可以在不同等级间通婚。其结果,富裕的商人逐渐渗入下层武士阶层。这种情况对加深西欧封建制和日本封建制的显著差异有重大作用。欧洲各国封建制度的崩溃是由于有一个逐渐发展、力量日益增强的中产阶级的压力,这个阶级统治了现代工业时代。日本却没有产生这样强大的中产阶级。商人和高利贷主以公开允许的方法,“购买”上层阶级的身份。商人和下级武士结成了联盟。在欧洲与日本的封建制度都处于苟延残喘之时,日本竟然容许比欧洲大陆更大的阶级流动性,这一点实在令人惊奇。然而,日本的贵族和市民阶级(市民阶级:英文原著为“Bourgeosie”。此词原指欧洲中世纪末期城镇中既非贵族,亦非农民的商人、手工业者等。分化为雇主、雇工后,此词则指雇主。我国初采音译:“布尔乔亚”,其后译作“资产者”、“资产阶级”,有时也译作“中产者”或“市民阶级”。这里按日译本译作“市民阶级”。实际主要指日本中世纪晚期的大商人、高利贷者或“豪农豪商”。——译者)之间几乎没有任何阶级斗争迹象,就是这种情况最令人信服的证据。藏书网
说日本这两个阶级的共同目标对双方都有利,这是很容易的。但是,在法国也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在西欧也有过二三类似的例子;但阶级的固定性在欧洲却十分顽强。在法国,阶级冲突竟导致剥夺贵族财产。在日本,他们却彼此接近起来。推翻衰朽幕府的联盟就是由商人、金融阶层和下级武士组成的。日本到近代仍然保留贵族制度,如果没有被容许的阶级流动手段,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日本人喜好并且信赖他们那一套繁密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当然理由的。这种规范保证了遵循者的安全;它允许对非法的侵犯进行抗议,并可加以调节以适应自己的利益。它要求相互履行义务。在德川幕府于十九世纪后半叶崩溃时,日本没有任何集团主张废除这些规范。那里没有发生“法国大革命”,甚至连“1848年式的革命”(指“二月革命”)也没有发生。然而,形势已无可挽回。从一般平民直到幕府将军,每个阶级都欠商人和高利贷的债。人数众多的非生产阶级和巨额的财政支出已无法维持。财政窘迫的大名已无力支付其武士侍从的定额俸禄,整个封建纽带的网络已只能供人嘲弄。他们企图靠对农民增课已经很重的年贡来避免沦亡,寅收卯贡,常年预征,农民贫困已极。幕府也濒临破产难以维持现状。1853年培里司令官率舰队前来之时,日本国内危机已达顶点。他强行闯入日本之后,又于1858年签订了日美通商条约,当时日本已处于无力抗拒的地位。
当时响彻日本的口号是“一新”,即“恢弘往昔”、“王政复古”。这和革命是对立的,甚至也不是进步的。与“尊王”这个口号联在一起并同样广为流行的口号是“攘夷”。国民支持回到锁国政策黄金时代的政治纲领。极少数领导人懂得这条道路是如何行不通,他们努力奋斗,却被暗杀。似乎毫无迹象足以表明这个不喜欢革命的国家会改弦易辙,会顺应西方模式;更不用说五十年后竟能与西方国家争雄竞长了。但这一切还是发生了。日本发挥了与西欧各国完全不同的固有长处,达到了高层人士和一般舆论都没有要求过的目标。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西方人,如果能从水晶球中看到日本的未来,他们是绝对不会相信的。因为当时地平线上似乎并没有巴掌大的乌云足以预示二十年后会有一股风暴横扫日本列岛。但是不可能的事情竟然发生了。日本那落后的、受等级制束缚的民众急速转向一条崭新的道路,并且坚持走了下来。